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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房贷逾期了怎么办(农业房贷逾期一天怎么消除)

资讯 2024年03月14日 11:52 16 admin

  本期鄂法资讯目录

  第188期

  01、黄石全市法院“霹雳一号”亮剑执行难;

  02、均川法庭助民工讨薪获赠锦旗;

  03、汉江中院审理辖区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04、50元赌资引发的命案;

  05、债权人强行讨债非法拘禁获刑;

  06、襄城区法院执结一起房屋腾退案;

  07、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一起返还财产案;

  08、无偿临时代管幼童 未尽注意义务担责;

  09、有车一族需注意 小偷技术“升级”了;

  10、交流执行显成效 陈年老案一朝结;

  11、房县法院签发调查令 释放司法合力;

  12、蕲州法庭法官调处一起抚养费纠纷。

  NO.1

  黄石全市法院“霹雳一号”亮剑执行难

  

  4月20日7时整,随着黄石中院院长刘勇宣布“霹雳一号”集中执行行动开始,黄石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霹雳一号”行动正式拉开帷幕,当晚,黄石全市法院一共出动400余干警,分15组行动,对全市50名“老赖”进行了抓捕。截止20日21:00,已拘留40人,另有6个“老赖”迫于威慑当场履行了义务,7个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当场达成和解。

  按照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霹雳一号”行动工作方案统一安排,从4月20日至26日,在黄石全市法院实施“零点行动”,从而掀起为期两个月向执行难宣战的“霹雳一号”行动序幕。昨日晚,黄石市中院通过远程视频召开全市两级法院“霹雳一号”行动启动式,两级法院参加行动的全体人员在各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集结,着装规范、整装待发。7时许,各基层法院院长依次向行动总指挥刘勇院长报告“霹雳一号”集中执行行动准备工作就绪,刘勇随后宣布“霹雳一号”集中执行行动开始。当晚7时10分,各地执行人员和法警迅速展开抓捕“老赖”行动。

  从4月20日晚直至4月23日24时,黄石全市法院将运用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和执行单兵系统互联互通。以基层法院为单位,分派若干行动小组,在黄石全市范围内对已摸排并上报的重点人员、重点案件,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为主要手段,采取各种执行强制措施突击执行。通过司法拘留一批,执结一批,打响“霹雳行动”第一枪。黄石全市法院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财产而未能执行的案件,多年未执结的陈年老案,规避、妨碍、抗拒执行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2015、2016年度终本结案后恢复执行等重点案件开展集中执行攻坚,着力抓好“六个一批”工作。24日至26日,对社会上有地位、有影响的失信被执行人,将曝光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以及在中心广场、公交车站、银行、商场等人流密集处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公益广告栏滚动播出,并印刷成通告广泛张贴到社区、街道、乡镇、村委会等处公告栏,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惩戒一人、威慑一片、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同时通过法院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或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等方式发出首批执行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理震慑。

  在整个“霹雳一号”行动中,黄石全市法院果断出击、精准执行,充分发挥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性,及时定位被执行人下落,确保执行精准到位,力争不漏掉一人。并且做到沟通到位,协同执行。由黄石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机关配合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同时,务求保障有力,安全执行。各基层法院将充分调配人员、车辆,配齐警用执法装备,行动中使用执行单兵设备,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规范执行。此外,实现阳光执行。各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新闻媒体全程参与专项行动,主动接受监督,确保阳光执行。

  来源:黄石中院

  文字:石勇 余思橙 董嫚玲

  NO.2

  均川法庭助民工讨薪获赠锦旗

  

农户房贷逾期了怎么办(农业房贷逾期一天怎么消除)

  去年以来,随县法院切实加大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化解力度,在立案、审理、执行各个环节开启“绿色通道”,快审快执,成功化解了一系列拖欠民工工资的纠纷。近日,均川法庭即执结一起拖欠民工工资案件,5日内替多名民工追回拖欠工资124万元。

  2013年3月起,以熊某为代表的民工在麻竹高速公路上的一工地打工。2015年10月27日,经结算工地负责人下欠民工工资100多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熊某等多名民工于2016年12月28日向均川法庭提起诉讼。均川法庭考虑到此案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力求能通过协商解决此案,立案当天就找到原、被告了解情况,并迅速组织调解,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调解协议书后,法庭立即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但被告未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支付民工工资,民工遂向均川法庭申请执行此案。2017年4月12日,均川法庭对此案立案执行。法庭干警利用周末休息时间赶赴工地项目部,将被告工程款予以冻结,项目部负责人当即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并承诺5日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2017年4月18日,项目部将尚欠的124万元汇至法院执行款账户,执行法官立即将此执行款发放给民工。结案后,以熊某为代表的民工为均川法庭送来了锦旗,锦旗上写着“持正义秉公执法,为民工讨薪维权”,熊某握着庭长的手激动的说到:“感谢法庭,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不会这么快拿到工资!”

  来源:随县法院

  文字:陈彬

  NO.3

  汉江中院审理辖区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月17日,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诉仙桃市毛嘴山红废旧回收门市部、丁山红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宣判,此案是该院辖区首起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3年到2015年三年间,丁山红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仙桃山红回收部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经营回收废旧蓄电池业务,并利用渗坑收集电解液,含有重金属铅的酸性电解液未经处理,通过渗坑和渗坑内的排水管渗进土壤和流入附近沟渠,致使周边土壤受到污染。

  该案于2016年10月10日在汉江中院立案受理,2017年2月24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多方调查取证,查清相关事实,汉江中院作出判决,由仙桃山红回收部限期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当庭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来源:汉江中院

  文字:汪舟帆 陈建

  NO.4

  50元赌资引发的命案

  

  因50元赌资发生纠纷,继而大打出手致牌友死亡。4月19日,因赌博酿出命案的刘某被巴东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农户房贷逾期了怎么办(农业房贷逾期一天怎么消除)

  刘某和黄某龙系同村村民。2016年8月26日,刘某和黄某龙在巴东县水布垭镇参加黄某军儿子的满月宴。期间,黄某龙邀约刘某等人在黄某军家客厅带彩玩纸牌。在打牌过程中,黄某龙拒绝向刘某支付其输掉的赌资50元,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刘某起身向黄某军家院坝走去,黄某龙也离开打牌现场,但双方仍不停地辱骂对方。黄某龙趁刘某不备,用拳头打击刘某胸部,双方继而互相抓扯并推搡,致黄某龙背部和头部倒在水泥地面。黄某龙从地面爬起后手持木棒欲打击刘某,经他人劝阻,刘某离开案发现场。黄某龙自感头部不适,便独自回家。黄某龙之妻万某得知消息后迅速赶回家,发现黄某龙倒在自家厕所走廊上,已神志不清,便请黄某彬等人将黄某龙抬到卧室,黄某龙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次日,万某将黄某龙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黄某龙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于2016年9月8日出院。经司法鉴定,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同月14日,黄某龙在家中死亡。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黄某龙系严重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16年9月14日,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办理过程中,黄某龙的近亲属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黄某龙的近亲属出具书面申请,请求司法机关对刘某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履行协议内容,黄某龙近亲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刘某与黄某龙因支付赌资发生言语冲突,黄某龙先用拳头击打刘某,进而导致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黄某龙的行为让矛盾激化,具有明显过错,对刘某应酌定从轻处罚。

  来源:巴东法院

  文字:谭元贵 桂春艳 刘念

  NO.5

  债权人强行讨债非法拘禁获刑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当今法治社会,讨债既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否则,事与愿违,还得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近日,利川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牟某、李某、何某、刘某、林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七个月,六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分别判处刘某(另一债权人)及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10个月。

  2016年7月9日19时许,牟某在利川市凉桥路附近找到欠其高利贷的宋某,遂与同行的林某使用一辆面包车将宋某带至利川市“和谐医院”门前路段要求她还钱。期间,牟某打电话邀约李某、何某、刘某及黄某等人来帮自己要账,通知宋某的另一名债权人刘某来收账。与宋某协商还款未果,牟某示意李某、何某、刘某及黄某将宋某带到面包车上进行拳打脚踢,牟某用棒球棒对宋某进行了殴打,致使宋某身上多部位受伤。随后,牟某指使李某、何某、刘某及黄某用其事前准备的挖锄、铁锹等工具在路边挖坑,扬言将宋某活埋。宋某受到恐吓后向朋友借了17000元给牟某,牟某等人在宋某报警后离开。

  7月10日凌晨,宋某到医院检查伤情,牟某及另一个债权人刘某、林某及李某将宋某带至公园路7天酒店房间,采取轮流看守的形式剥夺宋某人身自由,直至7月11日20时许被警察解救,时间长达40小时。经鉴定,宋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刘某、李某、黄某、何某及刘某(另一债权人)主动向利川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7月31日,宋某与牟某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牟某等人赔偿了宋某经济损失50000元,宋某向七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牟某、李某、何某、刘某、林某、刘某(另一债权人)及黄某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采用殴打、恐吓等手段,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牟某、李某及何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刘某(另一债权人)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刘某、李某、黄某、何某、刘某(另一债权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某、李某、黄某、何某及刘某(另一债权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牟某、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七人均取得了宋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林某、刘某、黄某及刘某(另一债权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上述四人宣告缓刑。

  法官提醒,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讨要欠款时切记要走合法途径,不可莽撞行事,更不可采用暴力手段,以免讨债不成,反而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来源:利川法院

  文字:汪小月

  NO.6

  襄城区法院执结一起房屋腾退案

  

  4月19日下午,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挥、指导下,襄阳市襄城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房屋腾退案件。本次执行活动由市中院院长武星同志在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亲自坐镇指挥、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富强、副县级审判员肖保国等领导协助指挥,襄城区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王恭斌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实时联系对接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和执行现场。

  被执行人朱某因与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襄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并用自己的房屋担保,因朱某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工商银行襄城支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朱某偿还贷款本息,其拒绝偿还。襄城区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做出裁决“对朱某位于襄城区建锦路的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价”。朱某对借款、抵押及逾期还款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襄城区法院依法对朱某抵押和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后为他人合法购得。

  后朱某以当时拍卖房价过低为由,拒不交房,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执行进展。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襄城区法院执行局多次张贴腾退公告,朱某仍拒不腾退。

  为确保此次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襄城区法院执行局制定了详细的行动方案,除了成立专门的强制执行指挥部,由王恭斌副院长任指挥长,执行局长周丹带队现场指挥腾退,与两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时对接,还成立了搬迁实施组、拘留控制组、摄像组、安保警戒组、宣传解释组等工作小组,对执行现场进行周密的安排。

  下午3点,执行干警到达执行现场后,对需要腾退的房屋楼下进行封锁警戒,对该房屋进行了清理腾退。房屋所在地社区网格员、人大代表见证了整个执行过程。至17点50分,房屋内物品全部清理完毕,跟买受人做好房屋交接手续,此次执行工作圆满完成。(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襄城区法院

  文字:刘静文 汪梦格

  NO.7

  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一起返还财产案

  

  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为打赢这场硬仗,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响应上级法院开展“霹雳行动”集中执行专项要求,以雷霆万钧之力和一往无前的精神对执行“骨头案”进行攻坚,于2017年4月13日迅速成功执行了一起返还财产案件。

  湖北华博阳光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与陈爱珍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陈爱珍返还华博公司大型电机一台。进入执行调查发现,该电机目前放置在一货车司机陆某的货车上,被执行人陈爱珍不仅拖欠陆某的运费还拖欠货车停车场的停车费,并明确表示不愿配合执行。经过做工作,申请人表示愿意补偿停车场以及陆某的损失,但陆某开价过高,申请人难以接受。该电机系外省某地抗旱所用,如耽搁时间过长将对各方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损失,武铁法院决定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搬运该电机。协调会上,确定了举全院之力进行攻坚,由院长姚成鑫坐镇执行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主管院长方晓建带队,执行局和法警大队等部门分工协作、铁路公安密切配合的强制执行方案,并将该方案及时向中院汇报。4月13日8时30分,执行人员携带4G单兵执行记录仪等执行、警务设备,前往东西湖区安顺停车场强制执行。全体参执人员按照事前的部署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执行人员及时下达裁定,并做好笔录和法律释明等沟通工作,法警拉起警戒线并做好吊车、货车的调位工作,华博公司人员检验电机无误后立即吊装。11时许,吊装作业顺利完毕,申请人与执行人员完成现场交付手续后,所有人员、车辆顺利撤离。

  该案的顺利执行,体现了武铁法院全体参与执行的干警密切协作、勇于攻坚的精神,也是铁路法院在贯彻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中的又一实际成果。

  来源: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文字:执行局、法警大队

  NO.8

  无偿临时代管幼童 未尽注意义务担责

  

  近日,建始法院茅田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家住龙坪乡的徐某外出种田时,途经张某门前,遂将自己的孙女4岁的王某托付给张某代为照顾。王某在张某家玩耍时不小心被开水烫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当地村委会介入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茅田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余元。

  在案件送达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两个家庭之前的关系很好,张某属无偿临时代管,且在王某治疗过程中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两家关系在事发后没有明显恶化,原告方有让步的意思,该纠纷有调解基础。

  本案按期开庭,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从邻里和睦相处入手,分别给两家做工作。重点给张某释明其在临时看管未成年人时应尽的注意义务,明晰张某的责任推动原告方在调解中让步,邻里和睦相处很不容易,不希望双方关系就此恶化。

  经过近四小时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承办法官终于看到了两个家庭的冰释前嫌。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到临时代管或带亲戚朋友的小孩外出玩耍的情形,一旦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身边,就负有临时看管和照顾义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伤的,要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建始法院

  文字:陈耀

  NO.9

  有车一族需注意 小偷技术“升级”了

  

  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就有人被贪念冲昏头脑,不择手段谋取不义之财。近日,巴东三男子因对矿用电缆线“抽丝剥茧”,盗取导铜体和铜质电缆头被法院判刑。

  2016年7月26日,冉某与胡某(在逃)发现巴东县绿葱坡镇某煤矿仓库内有矿用电缆线,遂生盗窃电缆线剥铜牟利之念。同年7月28日,胡某准备好作案工具后电话联系冉某、赵某,三人在巴东县城共同商议盗窃电缆线。当晚9时许,冉某、胡某分别驾驶自己所有的无号牌铃木牌摩托车带赵某到达某煤矿附近,将摩托车藏匿后,三人偷偷摸摸的步行至某煤矿仓库。为了防止被他人发现,三人等至次日凌晨1时许方进入仓库实施盗窃。

  胡某用钢锯将电缆线锯断,赵某、冉某将电缆线外面的胶套剥去。冉某、胡某将剥好的55千克导体铜用红色袋子装好后搬运至主公路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冉某被当场抓获。遗留在仓库已被锯断剥皮的导体铜重31.8千克、铜质电缆接头62个。经巴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搬运至公路的导体铜价值人民币3262元,遗留在仓库的导体铜价值人民币1923元,铜质电缆接头价值人民币3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搬运至公路的导体铜55千克为盗窃既遂,遗留在仓库的导体铜、铜质电缆接头为盗窃未遂。在量刑时应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赵某、冉某结伙共同盗窃,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赵某、冉某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赵某、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冉某被动退赔被盗财物,发还给被盗主,挽回了被盗主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赵某、冉某从轻处罚。赵某、冉某系初犯,悔罪表现明显,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赵某、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赵某、冉某盗窃的导铜体86.8千克,铜质电缆接头62个予以追缴,返还给被盗主(已返还)。

  来源:巴东法院

  文字:桂春艳

  NO.10

  交流执行显成效 陈年老案一朝结

  

  近日,在通城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一件纠缠了二十五年的交流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被执行人丁某某于1992年5月欠下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货款及借款共计6万余元,王某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00年5月向崇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丁某某偿还王某某本金及利息65000余元,利息从1992年5月至偿还之日止。判决生效后,丁某某只偿还了本金,利息部分以各种理由拖延。

  此次“霹雳行动”中,该案被列为交流执行案件,经市中院指定,通城法院负责办理此案。受理该案后,通城法院查明,丁某某名下注册有2家大型农户产品公司,注册资金达2亿余元,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为此,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崇阳县寻找丁某某,但其编造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最后干脆避而不见。

  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通城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将丁某某带至法院,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经过多番沟通,慑于法律威严,丁某某最终将余款8万余元全部当面清偿给申请人,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来源:通城法院

  文字:通城法院

  NO.11

  房县法院签发调查令 释放司法合力

  

  4月20日上午,房县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周明向宦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律师送达了该院首份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是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案件线索时,可申请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由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法院工作人员的调查,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

  房县法院发出的该份调查令是向安徽、重庆、武汉等地法院借鉴经验、大胆创新的举措之一,不仅缓解法院调查取证的压力,为案件审判、执行提供了更多更可靠的证据或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己方律师自行调查,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对实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王律师在签收调查令后感慨:“有了这个,我就能直接去村委会查询了。这个措施不仅提高司法效率还方便了当事人,更节约了司法资源,希望能够早日推广,惠及群众。”

  来源:房县法院

  文字:房县法院

  NO.12

  蕲州法庭法官调处一起抚养费纠纷

  

  4月14日上午,蕲春法院蕲州法庭庭长张卫疆及副庭长江豫军分别开庭审理两起交通事故案件后,顾不上午饭,又匆匆收拾行李赶往武汉火车站,准备奔赴广州处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洪某某只有两岁多,她的父母曾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中本来约定,洪某某由母亲陈某监护抚养,不要求孩子父亲洪某承担抚养费。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离婚后不久,原告洪某某因先天性疾病住院治疗,其母亲由于照顾洪某某,难以找到合适工作,缺少收入来源,加之洪某某住院后,家里经济更是十分拮据。无奈之下,陈某寻求法律援助后以洪某某法定代理人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某支付抚养费。

  当法庭送达诉状时得知被告洪某已经外出务工,短期内不能回家。其家中父母对子女离婚本来就怏怏不乐,现在离婚的儿媳又打起官司来了,老人家此刻的心情可想而知。即便缺席判决,也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但承办法官张卫疆并未气馁,他时常保持与被告的电话及短信联系,又通过村干部的配合去走访被告父母,与之拉家常,讲情理,使老人明白子女离婚已经不幸,如果伤害到孙女那更是不幸中的不幸。通过不懈努力,终使被告父母解开心结,同意配合做好儿子的工作。不久,法官接到被告洪某同意调解的短信。但洪某表示很不容易在广州找到一份工作,工作性质决定难以请假回家。为了妥善处理这起抚养费纠纷,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承办法官张卫疆决定前往当事人所在地。为了不影响工作日正常的排期开庭,蕲州法庭张卫疆庭长和江豫军副庭长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南下广州。

  当看到不远千里从家乡赶到的法官,被告洪某被这份真诚感动不已,主动表达其调解意愿。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张卫疆将其女儿目前在母亲那边的生活状况及女方的调解意见传递给被告洪某,并以维系父女亲情为切入点,立足原、被告生活实际现状,和洪某交心谈心。最终,被告不仅对原告合理的增加抚养费用的意见表示同意,还表明将来如果女方及女儿有任何困难,愿竭尽所能帮助。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在法官千里传信、倾情调解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蕲春法院

  图/文:江豫军 段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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